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杭州广益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8500000元,并支付罚息2899875元(罚息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9.9%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20000元; 三、若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杭州广益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街道××房××幢××室××室××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7号、1xx7/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6号、1XX8/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9号)拍卖或变卖时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杭州广益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99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63899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72836元,由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广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91063元。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广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