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宇辉公司给付新宏基公司工程款7,540,030.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540,030.4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1年1月1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598元,由宇辉公司负担8,198元,由新宏基公司负担10,400元。按比例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宇辉公司负担;求实公司的鉴定费为210,600元,由宇辉公司、新宏基公司各负担105,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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