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宇辉公司给付新宏基公司工程款7,540,030.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540,030.4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1年1月1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598元,由宇辉公司负担8,198元,由新宏基公司负担10,400元。按比例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宇辉公司负担;求实公司的鉴定费为210,600元,由宇辉公司、新宏基公司各负担105,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