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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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在其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10000.00元和88004.30元,合计198004.3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43.00元,上诉人***、***、***承担1566.00元,被上诉人***承担2616.00元,被上诉人新绛县王宏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元,由上诉人***、***、***负担2572元,被上诉人***负担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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