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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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龙跃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5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684.03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983.85元,共计3483.85元。 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依法减半收取86元,由***负担36元,由***负担30元、***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