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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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4637号 原告:无锡有车有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无锡创日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伟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 负责人:顾越。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有车有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创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有车有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晓芬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