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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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25107.59元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25107.5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12770元,由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00元,***负担477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9250元,由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负担5250元,***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