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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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5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