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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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费振华与被告***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坐落于南山区龙珠六路十五峯花园1栋A-1207房产〔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14529号〕和坐落于东莞市塘厦镇塘坑水库旁新世纪亦居9栋2502号房产〔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号〕归被告费振华所有的约定;

二、被告费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费振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3900元,被告费振华、***负担1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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