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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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振兴箱包有限公司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178号 申请人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55506B),住***。 法定代表人:任卫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杭州振兴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72587248X0),住***。 法定代表人:洪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振兴箱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292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申请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保证金。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振兴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2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663元,由申请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