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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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282.63元、护理费999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残疾赔偿金32110.10元、鉴定费2130.00元,以上合计75513.96元; 驳回原告***的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21元,减半收取237.6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