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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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37元,由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