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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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100000元、逾期利息28257.52元、逾期罚息8181.7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0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凤台路322号7号楼东1单元东1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601070389)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