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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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虎林市昌盛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方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黑龙江省方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虎林市昌盛米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60万元;

三、驳回原告虎林市昌盛米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86元,减半收取计27143元,由原告虎林市昌盛米业有限公司负担9343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方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00元。此款原告虎林市昌盛米业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黑龙江省方洲科技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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