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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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原告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工程价款14386345.6元; 二、判令被告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迟履行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确认原告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在拍卖或者工程折价时,在上述工程款及延迟履行金范围内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34元,由被告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