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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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银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中炀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佛山市烨基精密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7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7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华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76362.48元及罚息(截止至2019年7月1日,罚息为430750.9元;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076362.48元为基数,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贷基准利率,按合同约定上浮50%计收;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076362.48元为基数,贷款利率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合同约定上浮50%计收;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佛山市华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4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烨基精密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中炀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