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信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残值损失486827.94元及搬迁费用损失1998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54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负担91220元,被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5321.36元。原告多缴的受理费5321.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321.36元。本案鉴定费249326.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承担124663.49元,被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承担124663.49元,被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多预交的鉴定费12466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7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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