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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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安县多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台安县多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农药款10670元,并从2019年10月17日起至所欠农药款1067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