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五原告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