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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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展源运输有限公司 六安友通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5967.69元, 二、被告台安县展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台安县展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