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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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凤城市智鑫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凤城市智鑫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报酬2752294.03元-84776.29元=2667517.74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被上诉人违约金;上诉人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凤城市智鑫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报酬14767505.07元-51862.02元=14715643.05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欠款数额1419991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违约金; 三、上诉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凤城市智鑫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12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40元,合计488360元,由上诉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38360元,由被上诉人凤城市智鑫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