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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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福州鑫吉顺物流有限公司 奉新县人民医院 奉新县益隆堂大药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35345.56元;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的理赔款的同时向被告***返还垫付款1085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534.7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7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已退受理费1729元),原告***、***负担6170元,由被告***负担7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17元,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