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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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合朋隆兴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天地吉祥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合朋金石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合朋隆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四百六十七万八千六百七十六元三角八分,并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98‰支付借款利息,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增加50%的借款罚息; 二、被告贵州合朋隆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五万九千七百六十元; 三、被告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天地吉祥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合朋金石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49元,由被告贵州合朋隆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天地吉祥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合朋金石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