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强支付所欠瓶箱包装物折价货款2320元和啤酒款1000元,合计3320元,并承担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伍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0元,由原告伍强负担260.50元,被告***负担3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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