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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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3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990元,由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2800元,***负担20190元;鉴定费8400元、补充鉴定费1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