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帝达公司偿还原告北大荒公司欠款本金20,221,249.88元及2016年度的利息3,130,475.02元。 二、被告帝达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给付原告北大荒公司欠款本金20,221,249.88元的利息。 三、第三人恒昌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一至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12.00元,由被告帝达公司、第三人恒昌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