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万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定县南翼金阳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定县南翼金阳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万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六十五万三千九百五十元七角九分(¥1653950.79),并支付违约利息十万七千九百二十元二角六分(¥107920.26)。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553元,由被告贵定县南翼金阳光电子商有务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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