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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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织金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织金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335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