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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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黔0524民初2052号之一 被拘留人:***,女,****年*月**日生,住***。 2020年6月15日下午16时许,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与被告杨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瑞鹏系二级伤残,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与被告杨瑞鹏之母陈小苗等人将杨瑞鹏送至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后随即离开,将杨瑞鹏单独留在法庭不管。庭审结束后,被拘留人***未主动将杨瑞鹏接走。本院认为,被拘留人***明知杨瑞鹏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仍故意将杨瑞鹏单独滞留在审判法庭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秩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二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