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查封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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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璧山区沛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城学盛街132号1幢2单元6层10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