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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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单位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上诉人李玉武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责令原审被告单位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赔吉林友利典当公司1570.8万元;退赔辽源旭恒典当有限公司1815.6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