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财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启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漯河市鑫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付原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

二、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付原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2113元;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漯河市启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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