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2.05万元;

二、原告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仓库、3#厂房地脚预埋及钢结构(不含土建、消防、水电及门窗)工程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获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44元,由被告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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