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54元[23000元×3.85%÷365天×146天(2020年1月16日-2020年7月9日)],同时被告***自2020年7月9日起,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1.93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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