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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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549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 负责人:王胜利,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鹰、郭瑞(实习),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丰景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其琛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