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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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147245.74元及利息17142.71元(含复利、罚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就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所述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财富国际商务大厦××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实属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7元,由被告***、***负担374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43元;诉讼保全费1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