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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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2500元及利息(以522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看管加油站而支出人工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2元,由原告***、***、***负担7032元,由被告***负担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