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
江西洪裕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6820号

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万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邦武,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洪裕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詹森伟。

委托代理人黄应洲,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詹森洪,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洪裕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邦武,被告委托代理人詹森洪、黄应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9440.72元,并赔偿利息(以319440.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8年4月13日计至履行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认可欠款金额,但原告的货物单价较贵,且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破损情况,希望在货款金额中予以扣减。

本案相关事实

2018年3月20日、3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送货三批次,被告法定代表人詹森伟及员工应杰在收货单位处签名。2018年4月3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未付货款金额为339458.25元。2018年12月19日再次对账,被告尚欠货款金额为319554.25元,对账单均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一、被告江西洪裕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78129.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812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琼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邓文彤(兼)

书记员任瑛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