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9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君,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辉,该公司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广海,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自愿赔偿***53586.47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履行;***自愿赔偿***4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履行。

二、就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愿赔偿***143681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履行;其余2000.75***放弃索要。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69.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承担54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5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培峰

审判员 刘俊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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