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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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325538.89元、截至2019年8月15日的罚息13466.58元,及按照年利率16.2%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3320元、保全费2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