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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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高能神府煤田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高能神府煤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兴路20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榆林高能神府煤田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欧海燕 审判员任雪峰 审判员杨弘磊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乐 书记员陈璐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