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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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62485元; 二、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3元,由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