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搅拌车租赁费人民币36460元,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被告***、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