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溧阳传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常州同捷机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8081号

原告:常州同捷机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勇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传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陆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凤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同捷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传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4日,原告常州同捷机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常州同捷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元,财产保全费2360元,合计5770元,由原告常州同捷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叶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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