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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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0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空其占用的益阳市赫山区、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赫字第××号房的一楼门面,并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支付租金及占用费共计71000元(已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并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1000元/月支付占用费至门面实际交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担2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