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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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卡号为62×××69的信用卡到期本金79997.31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的应付利息5598.75元、违约金11914.85元、手续费1349.12元,合计98860.03元;2020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卡号为62×××46的信用卡到期本金133162.52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的应付利息481.86元、违约金753.66元、手续费35775元,合计170173.04元;2019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