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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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柒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82113.31元。 二、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182113.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93元,由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82元,由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负担76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9893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