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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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原梧州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梧州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定合同》; 二、被告***、***、梧州世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吉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定金7996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负担461元,被告***、***、梧州世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吉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