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王兆翔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王兆翔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天王兆翔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罚息标准,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桐庐富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天王兆翔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730元,由被告天王兆翔实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