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杭州五良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建德市新安江长运有限公司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肖爱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肖爱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肖爱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339760.15元; 四、驳回原告肖爱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6元,减半收取计4923元,由原告肖爱强负担366元,被告张志恺负担3133元,被告建德市新安江长运有限公司负担1424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