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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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83元、施救费200元,计288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在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695.84元(12378.84元-2683元)、误工费13162.04元(3358.08元/月×3个月+154.39元/天×20天)、护理费6445.88元(3358.08元/月×1个月+154.39元/天×20天)、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元/天×20天)、120车费145元、营养费2500元(50元/天×50天)、鉴定费2600元、代理费3000元,计39548.76元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